第十二條經營單位應當將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于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shù)乜h級公安備案,將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于30日內報當?shù)乜h級公安備案。備案的銷售情況應當包括銷售單位、地址,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種類、數(shù)量等,并同時提交留存的購買方的證明材料復印件。第十三條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單...
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yè)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yè),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guī)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發(fā)案單位應當立即向當?shù)毓矙C關報告。廣西危險化學品管理系統(tǒng)
第四章治安防范第二十五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wèi)機構,建立健全治安保衛(wèi)制度,配備專職治安保衛(wèi)人員負責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保衛(wèi)工作,并將治安保衛(wèi)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治安保衛(wèi)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要求,經培訓后上崗。第二十六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要求,儲存在封閉式、半封閉式或者露天式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內,并根據(jù)危險品性能分區(qū)、分類、分庫儲存。廣西危險化學品管理系統(tǒng)作為專業(yè)從事化工過程安全與化學品安全研究的第三方實驗室。
發(fā)現(xiàn)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shù)毓矙C關報告。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wèi)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wèi)人員。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倉庫、**場地或者**儲存室(以下統(tǒng)稱**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shù)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fā)、雙人保管制度。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shù)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為舉報人員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八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獎懲,及時發(fā)現(xiàn)、整改治安隱患,并保存檢查、整改記錄。第二章銷售、購買和流向登記第九條公安機關接收同級應急管理部門通報的頒發(f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后,對屬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的,應當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統(tǒng)?;瘜W品安全問題是當今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中普遍的隱患之一。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è),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qū)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è),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可用于制造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shù)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高校實驗室在教學和科研中涉及到危險化學品的采購、使用、儲存、廢棄物的處理等管理環(huán)節(jié)。青海危險化學品信息化管理軟件
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廣西危險化學品管理系統(tǒng)
第三十四條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處1萬元罰款,并撤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使用以偽造的申請材料騙取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分別按照第三十條***項和第三十二條***項的規(guī)定處罰。第三十五條對具有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年內,公安機關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學品購買或者運輸許可申請。廣西危險化學品管理系統(tǒng)
第十二條經營單位應當將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于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shù)乜h級公安備案,將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于30日內報當?shù)乜h級公安備案。備案的銷售情況應當包括銷售單位、地址,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種類、數(shù)量等,并同時提交留存的購買方的證明材料復印件。第十三條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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